金融风险协同治理及法治实现(精选文档)

时间:2022-07-12 16:30:0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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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协同治理及法治实现(精选文档)

 

 金融风险的协同治理及法治实现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金融构成了经济活动的神经系统,事关经济增长的方式和速度,决定着资源的合理调配和经济发展的内外均衡,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的关键力量。但回顾世界金融发展史,金融既可以是实体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也可能成为冲击市场秩序、影响市场功能、损害经济发展的罪魁祸首。尤其是过去数十年,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和金融服务范围的扩展,金融危机频发,影响也愈发严重。面对金融世界不断出现的问题、困境甚至灾难,理论界对金融危机的生成原因、机理和防范等问题进行广泛研讨,金融风险治理成为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等学科持续关注的研究重点。

 法学界普遍流行的观点是,金融风险是金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市场主体自利属性、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因素的促动下,金融市场的周期性、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现象不断地生成和集聚,如果没有政府的及时干预,金融市场难免会

 走向无序,形成金融危机。因此,通过政府“有形之手”强化金融监管,同时规范政府金融监管行为,是法学视角下预防和克服金融风险的基本路径。但这种理论论证常遭遇来自现实的尴尬——让人措手不及的金融危机并没有因为金融监管的强化而在爆发的频率和强度上有所缓解,金融领域中的治乱循环始终存在。理想与现实的差距迫切需要我们探索系统、长效的金融风险治理机制和对策,以破解传统治理理念和方法无法为金融安全提供保障的困囿。

 金融风险治理是现代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构成。一般认为,“治理”是随着公共管理中国家角色转变而发展起来的一个范畴,其主张打破传统管理模式依赖政府的路径,代之以多中心的管理模式,行政治理、社会治理和市场治理是治理机制的主要类型。由于每一种治理机制有着不同的优势和不足,三种机制的相互嵌入和良性互动才能达成相得益彰的治理之效。本文认为,现代金融市场表现为多层次、多主体和多环节的资本叠

 加、行为叠加和技术叠加,各种诉求、规则和价值之间的对抗、冲突和互嵌普遍存在,所蕴含的风险不可避免,金融风险治理需要一套多元主体参与、协同互动的治理策略。

 一、 治理能力与现实驱动:金融风险协同治理机制的生成逻辑

 作为一种理论范式和行动安排,金融风险协同治理机制以对不同机制治理能力及边界的确认为前提。因此,对金融风险治理中的国家机制、社会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及特点进行分析,在肯定其功能的基础上分析各个机制可能存在的不足,从逻辑上分析协同治理的优越性,是构建金融协同治理机制应该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同时,由于金融风险治理机制应当与金融风险的形态和属性相一致,以金融风险的特征为依据,探讨金融风险协同治理获得最优绩效的可能性,是金融风险协同治理的现实动因。

  (一)金融风险协同治理机制的生成逻辑推演:以政府、社会与市场的治理能力为依据

 1. 政府机制在金融风险治理的功能及不足

 金融风险的政府治理是一种常态化的政府行为。政府具有规模效应,是拥有合法“暴力潜能”的组织。政府机制所具有的令行禁止特点和效率价值,在需要迅速达到政策效果的领域,具有其他治理机制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政府治理在市场准入和退出领域、需要出台强制性标准的领域、外部性较强的领域、信息不对称较强的领域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领域具有极大的适用空间。金融风险治理中,当下巨量的金融交易和资本的跨国流动,金融运行中众多的交易参加者,以及繁杂的金融产品类型和交易方式,决定了政府机制在金融风险治理中的关键意义——当金融监管成为一道国际性难题的时候,国家的单边行动都难以应对和处理,其他任何机构、团

 体或组织就更是力不能及。同时,金融的专业性和持续的金融创新,使得其复杂程度会超出普通人的认知范围,金融领域的信息不对称极为突出,尤其需要政府施以力量来克服这种不对称。当今,金融广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金融风险常常与社会稳定相关联,金融风险属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市场领域”,政府在克服金融市场失灵中应当扮演关键角色。

 但是,金融风险的政府治理并非没有弊端,金融领域政府机制的运用涉及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考量、政府与金融市场关系的调适、政府运用公共资源的正当性等问题。学术界关于政府理性有限、运行成本过高、效率低下、寻租现象等失灵情形的总结,在政府的金融风险治理行动中均可能存在。而且,政府机制依托科层制成就自身,科层制本身有积累和放大风险的隐忧。为管控和预防金融风险的政府行为,极可能成为风险源并制造出新的风险。这意味着面对金融风险,绝不能有政府治理机制能解决一切问题的浪漫期

 待,金融风险治理中政府机制的运用必须考虑自身的能力限度。

 2. 市场机制在金融风险治理中的作用及边界

 金融市场失灵是金融风险发生的原因之一,促成金融市场高效率的因素和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因素具有同一性。理论界基于这一认知,常常忽略市场机制在金融风险治理中的功能。但金融风险的发生有着深刻的合同缘由:正常的金融生活主要通过金融交易(合同)来完成,从合同法的角度看,金融危机就是违约及其责任的危机,系统性风险就是系统性的违约与责任风险,大规模违约及其违约责任是系统性风险在合同法中的对应物。合同风险的发生常常和合同当事人的不谨慎有关,而合同法能阻止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以促进经济活动的最佳时机,并使之不必要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亦即阻止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强化当事人的谨慎义务,是

 合同法在风险预防过程中的重要功能。借助于合同法的风险预防功能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应该成为金融风险治理和防范的重要机制之一。

 还有学者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金融风险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联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良好的金融机构治理对于保障一国金融安全和提高金融体系效率至关重要。对于非金融机构而言,金融风险的发生是公司治理失衡的结果——在资本洪流的冲击下,公司日益背离了其存在的初衷,将重心转移至如何更好地融资以及通过短期操作提升股价获得利润,公司经营产生了“异化”,“异化”的公司又成为金融乱象的幕后推手,金融危机由此形成。因此,通过公司治理实现公司本质的回归,才是化解金融风险最为根本的路径。

 在强调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和金融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当下,应该重视市场机制在金融风险疏导、化解等方面的功能。合同法

 的风险预防功能所依托市场主体的自我决策、自我选择和自我责任等机制,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行为本质上都是贯彻意思自治的私法价值观、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表现。因此,金融风险治理应当秉持这样一种理念:市场机制固然不能成为金融风险治理的主要依托,但也要打破金融风险治理政府单一处置的思维模式,将市场机制作为金融风险治理制度的一个内在构成来运用。

 3. 社会机制在金融风险治理中的效用及限度

 社会治理是现代社会多个领域广泛运用的一种治理机制,其作用对象几乎遍及所有的公共和私人事务。社会治理机制由社群组织来实施,行业协会被认为是社群组织最重要的构成。本文以金融行业协会为例,分析社会机制在金融风险治理中的效用。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行业协会在风险防范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其具有

 的金融风险治理功能已获得普遍认可。“当代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是在保障国家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协会因熟知所在行业而具备更充分的知识,这对于克服金融风险治理中信息不足异常关键。同时,金融行业协会内部规范可加强金融主体间的行为协调和知识共享,保证金融主体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协作可能性,这无疑是一种重要的行为约束机制。另外,行业协会的联合抵制功能可实现行业领域内的众多主体对单一主体非法行为的集体制裁,而且这种制裁的效率和效果会因“联合”而成倍放大,从而保证金融市场主体行动趋于规范和理性。这些功能都决定了金融风险治理中行业协会的重要地位,应认可其所具有的风险治理功能。

 当然,金融行业协会在金融风险治理中也有自身的功能边界。行业协会参与金融治理的负效应既可能表现为利益驱动下行业协会的行为异化,如强势金融主体将自身利益

 转化为行业利益,也可能表现为行业协会运行僵化所造成的效率减损,以及监管权力扩大的意愿以及自我冲动,这些都会成为制约行业协会在金融风险治理中正当性减损的缘由。除此之外,我国行业协会的行政化色彩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其治理功能的发挥。因此,在金融风险治理实践中,在强调金融行业协会功能的同时,对其可能存在的负效应给予足够的警惕,这才是运用行业协会治理金融风险的科学态度。

 总之,面对金融风险,政府、社会和市场等治理机制均有其功能优势,同时也有着自身的功能边界。现代金融风险的形态决定了要对其实现有效治理,就必须在治理机制组合方面加以调整,走向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协调互动的道路。三种治理机制的互补、嵌入和互动式适用,才是金融风险治理中必须秉持的理念和方法。

 (二)金融风险协同治理机制的现实驱动:以金融风险的现实形态为依据

  1. 金融风险的系统性与金融风险协同治理机制

 现代金融风险常常是一种系统性风险,与现代金融的运行状态密切相关。在现代金融市场中,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业务相互交错,金融业务跨时空、跨行业和跨领域经营并贯穿于多层次市场体系,迅速发展的信息技术进一步强化了金融产品和金融行业相互关联的广度和深度,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边界日益模糊,金融行业在更宽广的时空范围内配置资源。

 当今时代,金融在一个更为广泛的领域内形成了利益相关性,当代金融博弈规则会把每个参加游戏的人们都裹挟进来,结果很可能使完全不相干的普通公民也蒙受损失和侵害。在金融风险涉及的领域单一、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单个治理机制就可实现金融风险治理能力的完整性和充分性。但当多个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相联结,金融的系统化程

 度日益提高的情形下,单一的风险治理机制便难以应对。每一个节点都有可能成为风险发生和传染的通道,任何一个“个别化”的风险都会以一种破坏性力量对整个金融系统产生影响。金融形态和结构的复合性使得对金融风险的治理不再依托单一机制解决,而应该以系统的思维和整体性的治理策略,充分发挥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的治理能力和功能优势,实现金融风险治理机制的同步耦合及结构融合。

  2. 金融风险的复 杂性与金融风险协同治理机制

 面对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单一治理机制都表现出明显的功能不足,采取“多行动者—多机制—多属性—多结构—多目标”的治理模式,成为复杂公共事务治理的必然选择,治理本身就是一个复杂演进和相互调适的过程。现代金融风险的复杂性特征表现尤为明显,对其治理也应通过多种治理机制的互动和协同来完成。

  金融风险的复杂性首先表现为诱发金融风险发生原因的多样性。金融产品本身的脆弱性和周期性,金融监管中的制度漏洞和错误行动,金融交易中的非理性行动所形成行为偏差,都有可能成为引发金融风险发生的原因。其次,金融风险的复杂性还表现为金融风险类型的多样性和存在领域的广泛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都是金融风险的具体表现,而且每一种风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若干个亚类型。票据市场、信贷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都是金融风险形成和集聚的场所和领域。在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系统结构、行为和关系越来越复杂的世界里,要实现对金融风险的有效治理,就应当坚持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相结合的治理策略,尽可能克服金融风险复杂性与治理机制碎片化之间的张力,实现金融风险治理资源配置的优化和治理功能的提升。

  3. 金融风险治理所需知识的多样性与金融风险协同治理机制

 在金融运行过程中,各类金融主体必然会和外部环境发生多种形式的关联,该外部环境覆盖了社会、经济、法治、文化、习俗、技术等多个方面,金融主体与外部环境的动态平衡主要基于特定的协调机制,一旦系统的平衡状态被打破,则意味着金融风险的产生。金融风险的发生绝非仅仅由经济领域的事件和行为所引发,治理金融风险也不能仅依靠经济领域的知识,而需要治理主体占有金融风险发生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领域的知识。“假设我们掌握了有关可资使用的手段或资源的全部知识,那么剩下的问题也就只是一个纯粹的逻辑问题了。”问题是,现实中金融风险治理可利用的知识总是不完备的。要实现对金融风险的有效治理,不仅要熟悉单个类型金融风险的规律,还要熟悉相互交错的金融风险的整体形态;不仅要了解单个金融风险治理机制的运行机理,还要具备综合运用多种金融风险治理机

 制的能力。金融风险防范的科学问题、民主要求和价值判断相互交错,知识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的不可知性相互交织。在这种状态下,金融风险治理中风险的事实知识、价值知识和方法知识如何选取,治理决策中的科学依据和民主要求之间的张力如何缓解,都对金融风险治理所需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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