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对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2-07-27 17:12:0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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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对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

 

 大学关于实行风 廉建 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 XX 大学委员会《关于实行风廉建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据《规定》第五章内容和 XX 省委、XX 省《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风廉建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政纪处分。对中层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对领干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纪政纪处分按《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行政处分规定执行。组织处理和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四条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开展性、风、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员干部学习、宣传风廉建理论、政策和法规的;

 (二)对本部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纪监部门和其它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风廉建治本工作,对风廉建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的。

 第五条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的处理。

 (一)对上级委、和校委、校行政关于风廉建工作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不力,对责任范围内的风廉建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风廉建工作计划的;

 (二)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风廉建相关制度、没有落实政领干风廉建岗位职责或没有分解下达风廉建责任目标的;

 (三)对本部门的风廉建、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的;

 (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

 之风的。

 第六条领干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风廉建工作不按照校委、校行政领导的部署、要求和本部门风廉建工作计划进行具体安排,不听取风廉建工作汇报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风廉建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风廉建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问题的。

 第七条领干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一)对师生、家长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师生、家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落实工作的;

 (二)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教育,以致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

 第八条领干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辞去职务,或者对其免职。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纵容、支持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或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集体资财和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查的。

 第九条对违反《规定》,符合第八条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至开除籍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

 第十条在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款项采购中,违反学校规定程序,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内严重警告、撤销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给

 予内严重警告、撤销内职务、留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二条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说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纂改会计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开除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三条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风廉政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内严重警告、撤销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开除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四条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开除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五条领干不认真执行《规定》,其责任范围内的风廉建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行政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出现第八条至十五条所列问题的,除按上述条款对领干予以追究外,还要根据情况适时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

 调整。

 第十六条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行政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内的风廉建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不听打招呼,坚持错误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

 第十九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干。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

 要领导责任的领干。

 第二十条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或者给予领干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处理的,由校风廉建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校风廉建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校委、校行政移交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主管部门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校风廉建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校 X 委、监察审计室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校风廉建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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