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执法文书案卷评审指标.docx

时间:2022-07-26 14:30:0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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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6 执法文书案卷评审指标

  评查项目 分值 评查内容 评查标准 备注 一、行政处罚案件主体合法适格 10 分 1.由法定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未取得法定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扣 10 分)。

 2.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或组织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扣 10 分)。

 3.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的(扣10 分)。

 4.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指派不具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 10 分)。

 5.案件当事人认定准确,主体适格。

 案件当事人认定错误并对错误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 10 分)。

 二、行政处罚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0 分 1.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阐述准确。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错误不清而给予处罚的(扣 10 分)。

 2.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定性正确。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法律定性错误而给予处罚的(扣 10 分)。

 3.具有合法、充分、全面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

 1.主要证据不足或主要证据不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的(扣 10 分)。

 2.证据和主要违法事实之间应一一对应,不能一一对应的每发现一处(扣 1 分,直至扣完本部分分值)。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扣 10 分)。

 4.证据材料未经当事人或者见证人、代收人签字确认的(发现一处扣 2 分)。

 三、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法10 分 1.根据违法行为的定性,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适用法律错误的(扣 10 分)。

 律正确 2.适用法律依据名称填写规范、完整;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适用法律依据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引用条、款、项、目不准确、不完整的(扣 5 分)。

 四、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合法 总体要求(10 分)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的(扣 10 分)。

 立案阶段(10 分)

 1.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移送或举报等内容。

 案件来源不明确的(扣 1 分)。

 2.案件简要情况规范完整。

 无案件简要情况的或情况缺少时间、地点等案件基本元素的(扣 1 分)。

 3.承办人意见、办案机构意见、领导审批意见填写规范。

 没有承办人意见、办案机构意见、领导审批意见的或者只有签名没有明确写出相关意见的(发现一处扣 1 分)。

 4、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 日内立案。

 超过 7 日立案的(扣 10 分)。

 调查取证(15 分)

 1.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采取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措施的(扣 5 分)。

 2.除当场改正的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无相应执法文书的;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未进行复查和记载的(扣 1 分)。

 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扣 0.5 分)。

 2.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足两名或不具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从事调查取证的(扣 15分)。

 3.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1.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在执法文书上没有记载和确认的(扣 5 分)。

 2.能够在执法文书中,向当事人讲清楚调查的目的、法律依据和基本要求的(可作为加分项,加 1 分)。

 4.调查询问当事人的,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

 1.制作的询问笔录问答内容不完整、填写有错误、签名有缺失的;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回答内容有修改,但无当事人签名、捺手印或盖章确认的;一份询问笔录应对应 1 名被询问人,询问笔录对应 2 名以上被询问人的(发现一处扣 1分)。

 2.笔录设问能够紧紧聚焦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明确导向现有证据关联事实,逻辑自洽顺畅,符合客观规律,用词礼貌简练,语气亲和平缓,不包含主观臆断

 等体现明理共情询问方式的(可作为加分项,加 3 分)。

 5.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相应现场(勘验)笔录。

 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内容不完整、填写有错误或签名有缺失的(扣 1 分)。

 6.调查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单。

 制作的抽样取证单内容不完整、填写有错误或签名有缺失的(扣 1 分)。

 7.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未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或者证据清单的;将与案件无关联的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无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送达回证的。未在 7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未出具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的(发现一处扣 5 分,直至扣完本部分分值)。

 8.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1.无行政强制措施(补办)审批表的;未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将与案件无关联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的;无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的。(发现一处扣 5 分,直至扣完本部分分值)。

 2.行政强制措施(补办)审批表内容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扣 1 分)。

 9.调查取证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未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扣 5 分)。

 2.未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起止时间、案件承办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情况,调查取证情况的;缺少违反的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内容的;未载明适用裁量情况的;未载明建议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的;有从轻、从重、减轻等情节,未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发现一处扣 1 分,直至扣完本部分分值)。

 处罚告知(15 分)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

 1.未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扣 15 分)。

 2.违法行为通知书未能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列举证据,并对证据证明的事实加以论证,使阐明的事实不具说服力的(扣 3 分)。

 3.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未能详细引用法律禁则和罚则,不能使当事人能够直观了解违法行为法律定性的依据的(扣 3 分)。

 4.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未能结合量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详细解释和说明确定处罚幅度的理由的(扣 3 分)。

 5.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未述明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未列清行政机关的联系人、电话、地址、邮编等;无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的。(发现一处扣 1 分)。

 6.在违法行为通知书书或处罚告知环节中,行政机关能够践行说理式执法理念,既能够说透事理法理,讲清楚违法的事实、拟作出处罚的依据和裁量幅度;又能够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讲清楚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救济权利的(可作为加分项,加 3 分)。

 2.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意见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依法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1.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行政机关未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未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的(扣 15 分)。

 2、对于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的,未详细列举事实和援引法律进行法理分析和原因阐释的(扣 3 分)。

 听证阶段(3 分)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未在举行听证 7 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扣 3 分)。

 2.举行听证,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扣 1 分)。

 3.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内容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扣 0.5 分)。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3 分)

 对情节复杂或者将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重大、复杂案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扣 3 分)。

 2.虽经集体讨论,但没有讨论记录的(扣 1 分)。

 3.集体讨论笔录不完整的或者参与讨论的人员未签名的(扣 1 分)。

 4.重大处罚决定未经法制审核的(扣 2 分)。

 行政处罚决定(5分)

 1.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法制作处罚决定书。

 1.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扣 1 分)。

 2.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对违法作出处罚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及处罚种类、幅度记载不清的(发现一处扣 1 分,直至扣完本部分分值)。

 3.未清楚告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的或告知不明确的(扣 2 分)。

 4.未清楚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或告知不正确的(扣 2 分) 5.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实施机关署名、印章或作出日期的(扣 2 分)。

 6.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能够在处罚事项以外,体现对当事人包括教育引导、劝解示范、指导约谈等多种说理式内容,杜绝一“罚”了之、简单机械式执法的(可

 作为加分项,加 3 分)。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

 有送达文书的名称和相应的文号;有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有送达日期和送达地点;注明送达方式;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件日期;被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在备注栏注明拒收的理由,并请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送达人签名。(每处错误扣 1 分,直至扣完本部分分值)。

 执行(4分)

 执行程序中,应当依法保证相应执行文书规范齐全,内容完整。

 1.除法定情形外,行政处罚机关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直接收缴罚款的(扣 4分)。

 2.收取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不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票据的(扣 4 分)。

 3.对没收物品的处置在案卷中没有处理凭证或记录的(扣 1 分)。

 4.未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决定的;无法定理由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扣 2 分)。

 5.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未按规定事前通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内容、依据和期限的(扣 1 分)。

 结案(3分)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应当具有规范完整的结案报告。

 1.无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扣 3 分)。

 2.有结案报告但不规范或者内容填写不完整、无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扣 1 分)。

 案卷归档(2 分)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应当制作案卷并及时归档。

 1.案卷卷皮、封面填写不规范的(扣 0.1 分)。

 2.没有卷内目录的;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每件材料未写明起止页,最后一件未注明终止页)或者有目录无材料、有材料无目录的。(扣 0.1 分);备考表填写不规范的(扣 0.1 分)。

 3.卷内材料排列混乱或者与目录不对应的(扣 0.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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